託運契約條款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茲受會員(下稱乙方)委託,透過 UCFuShip 跨境電商物流平台以空運方式將委託單物品從台灣出口至指定國家,雙方同意遵循下列條款:
一、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誠實申報託運物品內容
- 如因申報不實所衍生之相關法律責任,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 乙方同意基於安全、保障、海關或其他管制原因,甲方可自行決定隨時開封檢査任何託運物品,政府機關(單位)亦同。
二、乙方不得託運甲方拒絕運送之物品:
- 爆炸性、殺傷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酸性、放射性及氣體等之物品。
- 毒品及吸毒器具。
- 妨害風俗文化之圖書、照片、雕刻品及器具。
- 妨害商標著作權之物品。
- 貨幣、金銀、珠寶及有價證券。
- 易腐爛之物品。
- 活的動物、植物。
- 中華民國法令限制出口之物品或公告之危險品,如有疑慮以中華民國有關機關公告為主。
- 被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CAO(國際民航組織)、ADR(歐洲公路危險物品貨運規則)、任何相關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組織歸類為危險物質、危險品或違禁品。
三、乙方選擇使用EMS國際快捷/DHL國際快遞服務時,須遵守中華郵政/DHL國際快遞公告及其禁止交寄物品及危險品之規定
若因交寄品名或包裝未遵循規定遭中華郵政/DHL國際快遞退運或罰緩,費用則由乙方負擔。
四、為遵守國際及中華民國運送法令及相關行政規則及維護服務品質,甲方保留是否承攬之權利。
五、乙方託運貴重物品時,應加保險並自付保費
六、託運之物品應自行要求供貨商妥善包裝
甲方提供的服務係屬國際空運,乙方託運之物品應自行要求供貨商妥善包裝,以免於運程發生破損、滲漏及衍生其他損害等情事,否則乙方對所生損害自負相關責任。
七、關於運費繳款
- 一般會員:乙方接獲甲方發送運費繳款通知後,應於 10 個工作日內依約付款,如未付款又未指示處理方式,乙方同意甲方逕將託運物品退還乙方,又因此所生逾期倉儲、處理等費用,乙方仍應支付。
- 企業會員:乙方接獲甲方發送之帳單通知後,如對帳單明細有異議,請於帳單⽇期起 7 個⼯作⽇內向甲⽅提出,甲⽅將於 3 個⼯作⽇內與乙方共同核對確認帳單費用。如逾期未提出異議,視同確認帳單金額無誤,並應於帳單⽇期起 30 ⽇內依約付清。如帳單逾期 7 ⽇後仍未付清,甲⽅得不受理⼄⽅後續所委託之託運服務,同時保留向乙方追索運費及相關費用之權利。
八、相關費用繳納
關稅不列入月結帳款,若託運商品出口至指定國家並產生關稅,收件人未能給付運費及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關稅及稅金等,乙方經甲方通知後無條件同意支付上開所有費用。
九、甲方除外責任
其發生係下列原因而致者本公司免負賠償責任: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戰爭、天然災害、罷工、交通事故等)發生,非甲方所能控制者。
- 因出口國或進口國之政府機關之管制措施(如查驗貨、消磁、扣留、沒入等)而致者。
- 託運物品係屬瑕疪品者(如廢品、送修貨品等)。
- 由於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為跨國空運,在國際運送的過程中任何廠商都無法保證不會產生損害,建議乙方出貨時可加強商品包裝,降低商品受損機率。但飛機運送時仍無法保證絕對不會產生損害,請乙方委託前務必確認商品是否適合空運。本公司已善盡告知之責任,如外箱完整而內容物損壞,或運送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所發生貨物毀損之情形,本公司概無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沐浴乳、乳液等 )
十、賠償責任
託運物品發生損壞、遺失時,將依托運方式有其對應賠償標準。託運方式為OCS國際快遞服務,甲方所負之賠償責任,按乙方填寫之物品價值或實重每公斤20美元計算,二者取其較低者為賠償標準,又每一運送提單(CWB)最高賠償金額為100美元。託運方式為EMS國際快捷服務/DHL國際快遞服務,甲方所負賠償責任,依中華郵政/DHL國際快遞規範辦理。
十一、乙方使用甲方之本服務時需填寫委託單
並於出貨前透過系統自行列印 Invoice & PackingList 隨商品附上,俾便甲方代辦出口報關。如乙方不願提供,則本載運契約不成立,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又甲方將依乙方所填委託單之物品名稱及價值作為出口時的報關依據,如有匿報,乙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十二、收費標準
- 託運商品之運費依寄達國家、託運方式、計費重量而定,詳情請閱本網站公告
- 計費重量(公斤):依國際快遞運費計算方式,託運貨件實際重量(公斤)或材積重量(公斤)取其大者計費。
十三、乙方提供委託單給甲方時,即表示已詳細閱讀、暸解並同意以上條款
另委託單上應由乙方簽名之欄位漏未簽名時,甲方視同乙方業已簽名並同意其上所載相關文字之規定。
十四、已知託運人航空保安聲明
乙方確認,交付甲方以航空付運的所有貨物:
- 並沒有藏有任何爆炸物品或引爆裝置及其他違禁物品;
- 已盡量做足防護措施,以確保貨物在處理、儲存和運輸過程中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 由乙方/乙方公司所聘用可信靠的人員處理
十五、其他規定
- 自乙方填寫委託單之日起,60日內如未完成送件,並經甲方確認時,乙方填寫之委託單失 其效力,方得逕行刪除。
- 乙方託運貨物因乙方之因素致無法運送,經甲方以電子郵件、電話等乙方預留之連絡方式通知乙方後,經10日乙方仍無任何回應時,甲方得逕行將乙方託運之貨物以廢棄物處理,乙方不得異議。相關運費、倉租、處理等費用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 本公司得隨時修正、修訂或補充之本託運契約條款,並以乙方提出委託單時官網公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